|
以郵遞方式交回開戶表格請注意: |
|
|
|
|
為核實閣下之身份,如客戶選擇以郵遞方法交回表格,懇請依證監會指引,請閣下安排驗證人/見證人於開戶表格及閣下之身份證/護照副本上簽署,並提供其姓名及職銜及公司名稱。
|
|
|
|
|
驗證人/見證人必須為註冊人、太平紳士或專業人士,如:銀行分行之經理、註冊會計師、律師或公證人。
|
|
|
|
或
|
|
|
將已填妥及簽署的開戶表格及其他所需文件連同已簽署並印有閣下銀行帳戶名稱的支票乙張寄回本公司,有關支票詳情如下:
|
|
|
1. 該支票須由客戶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帳戶所簽發;
2. 該支票上印有的銀行帳戶名稱,須與開戶表上之申請人名稱 (身份證/護照副本上之名稱) 一樣;
3. 金額不得少於港幣10,000 元,抬頭為「時富轉帳易有限公司」;
4. 簽發的支票上的簽名與其在客戶協議上的簽名必需要相同;及
5. 該有關支票必須成功兌現。
|
|
|
|
* 支票款項將直接存入閣下的新開交易戶口之中,而戶口必須待支票兌現後方正式生效。
|
|
|